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提前退休。职工患病或者是因为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经过审批并且达到一定的年龄也是可以提前退休的。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具体有以下三点: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少于五年,可以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自愿申请退休并且经过事业单位批准的,可以提前退休;
3、当事人是在高温或者井下、高空等环境工作10年以上,需要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退休的。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特定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特定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