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均需按合同进行贴花。短期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缴纳的税额为借款金额乘以0.05%。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和组织,以及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个组织,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需依法缴纳印花税。
3.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a.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b.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同样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c.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d.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