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造成意外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根据行为人主体不同而有不同的划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若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且受托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若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暂时失去意识或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3.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5.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
6.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网络用户接到通知后,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声明后,若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提起诉讼的通知,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7.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