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标准具体如下:
1.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如果劳动、聘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对于工伤复发的职工,确认需要治疗时,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5.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对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情形,其近亲属也享有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