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订的合同只对一方有利,且侵害他人利益,则该合同无效。
2.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
a. 符合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b.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c.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a. 符合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b.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c.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