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工伤的,应当根据工伤鉴定等级领取补助金,等级不同领取的补助金标准不同。例如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可以领取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标注为工资的90%。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情况下可先就近就医。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及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工伤康复费用符合条件的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依伤残等级而定。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依伤残等级而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
(三)工伤职工退休时,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或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依伤残等级而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经职工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
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