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 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
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 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 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 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 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 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 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 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补助和奖励。
2.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给予奖励。
3.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和奖励。
4. 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