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 下列商品除外:
a.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b. 鲜活易腐的商品;
c. 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d. 交付的报纸、期刊。
3.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4.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5.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6.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