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该让他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呢,是否可看做有理由接受房款而不影响原房屋合同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呢?

更新时间:2019-06-29 16:08:47
问题描述:
我和大哥之间一直存在着房屋之争,我一直和母亲住在有争议的房屋内。因为该套房屋是由母亲的名字过户到他的名下了,所以,我们,包括他本人,都认为母亲应该由他来赡养。他也每月交纳房租。但母亲却是一直由我来照顾。后来,由于这套房子的争论,他也是为了摆脱对母亲的照料,就和我签署了一份合同,我出资70000元,买下了这套房屋。当时由于经济原因,没有过户。他承诺,你什么时候过户都行。我现在有录音为证。事隔一段时间后,我打电话让他和我去过户,这时他反悔违约不再和我过户了。当时也并未退款。又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后,他突然把房款给我送来,连同母亲一起交给了我,说房款退给你,母亲也由你来照顾,并且把房本等也给了我,说你什么时候过户都行。也就是说,在他单方面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以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把房子给了我。如此一来,我是应该让他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呢,还是应该让他履行“附条件赠与”合同呢?还是两者可以作为一个案子合并审理呢?还有,最后较为重要的是,他并未全部退还给我购房款,有10000元至今未退。在他和我达成“附条件赠与”合同时,他声称,这10000元是他以前为母亲交纳的房租,还有他为母亲购买的一些东西,现在全部由我来负担,今后一切费用也由我来交纳。就这样,他交付了房屋,我一直住在这套房屋内,至今还在居住。我要问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如果追究当初的买卖合同,虽然我当初接过了他退的房款,但是他扣下的这10000元钱是否表示他已经把房屋“赠与”给我,当初的买卖合同还有效吗?还可以要求他履行当初的买卖合同吗?他在退房款的时候,又把房子附条件赠与给我,是否可看做有理由接受房款而不影响原房屋合同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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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赠与房屋买卖的税费是多少?
    如果是普通住宅的话,就是
    1.5%。别的类型是需要3%的。如果是你第一次购买90㎡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话,是可以契税1%。这其中还要营业税
    5.55%,个税1%和手续费建面*6元。获得相关证明的工本费80元。另外,公证费也是需要2%进行计算的。
    2019-06-29 15: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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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当注意出售方是否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这是关键到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注意。
    2、应当明确卖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这是购房人购房后,获得相应房产权益的主要条款,不可在合同中漏掉。
    3、应当明确约定房屋内附属设施的归属,否则难免出现争议。
    4、至于违约责任、管辖的约定也是需要购房人认真审核,谨慎约定的。因为一旦发生卖方违约,则购房人可依据该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常见的购房合同中,对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也有明确的约定,并冠以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约定都是购房人必须注意的事项。
    6、合同中有关购房人义务的约定,每一位购房人均需仔细把握,关键是看购房合同约定的事项自己是否可以完成,在自己可以履约的前提下才可以在合同中如实记载。否则,难免会出现自己违约的风险。
    2019-06-29 16: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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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019-06-29 16: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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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与本条本款第
    (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06-29 16: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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