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该让他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呢,是否可看做有理由接受房款而不影响原房屋合同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呢?
更新时间:2019-06-29 16:08:47
问题描述:
我和大哥之间一直存在着房屋之争,我一直和母亲住在有争议的房屋内。因为该套房屋是由母亲的名字过户到他的名下了,所以,我们,包括他本人,都认为母亲应该由他来赡养。他也每月交纳房租。但母亲却是一直由我来照顾。后来,由于这套房子的争论,他也是为了摆脱对母亲的照料,就和我签署了一份
合同,我出资70000元,买下了这套房屋。当时由于经济原因,没有过户。他承诺,你什么时候过户都行。我现在有录音为证。事隔一段时间后,我打电话让他和我去过户,这时他反悔违约不再和我过户了。当时也并未退款。又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后,他突然把房款给我送来,连同母亲一起交给了我,说房款退给你,母亲也由你来照顾,并且把房本等也给了我,说你什么时候过户都行。也就是说,在他单方面解除原房屋
买卖合同后,又以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把房子给了我。如此一来,我是应该让他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呢,还是应该让他履行“附条件赠与”合同呢?还是两者可以作为一个案子合并审理呢?还有,最后较为重要的是,他并未全部退还给我购房款,有10000元至今未退。在他和我达成“附条件赠与”合同时,他声称,这10000元是他以前为母亲交纳的房租,还有他为母亲购买的一些东西,现在全部由我来负担,今后一切费用也由我来交纳。就这样,他交付了房屋,我一直住在这套房屋内,至今还在居住。我要问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如果追究当初的买卖合同,虽然我当初接过了他退的房款,但是他扣下的这10000元钱是否表示他已经把房屋“赠与”给我,当初的买卖合同还有效吗?还可以要求他履行当初的买卖合同吗?他在退房款的时候,又把房子附条件赠与给我,是否可看做有理由接受房款而不影响原房屋合同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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