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能否要回
1. 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如对方生活困难,可不予返还。
2. 对于此期间赠送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通常不予返还。
3. 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如一方坚持要求退还,应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 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 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的行为,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二、恋爱期间赠与不当得利的处罚
1. 观点一:双方是恋爱关系,赠与行为自愿且与结婚目的无关,现感情破裂后,要求返还所赠与的财物不合理,该款物不应返还。
2. 观点二: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恋爱期间赠与不当得利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该财物作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三、恋爱期间赠与关系转为
合同关系
一些小额赠与,如双方分手时将所有明细均罗列出来并定义为借款,且借款人出具了书面认可该多笔赠予实为借款的书面材料,此时双方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谈恋爱期间的钱财纠纷
1. 如钱尚未支付,则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2. 如钱已交付,一般情况是不能要回的。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物品属于赠与行为,一般是不能要回的。如价值确实很高,双方可协商退回部分物品。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必须退还。另外同居时用于生活的费用是双方共同使用的,无需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