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手机一个月接到骚扰信息怎么办,这个人我知道是谁,可以报警起诉吗?

更新时间:2019-06-30 1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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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机一个月接到骚扰信息怎么办,这个人我知道是谁,可以报警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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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保存骚扰的无聊信息作为证据,然后报警,能够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方经常通过电话向你发送恐吓信息,已经触犯法律,报警是会受理的。
    2019-06-30 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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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为避骚扰而出租未分割产权的自己按离婚前自己使用的房屋:有所有权,当然可以出租。对房子依然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即可以要求分割房屋的所有权,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
    2019-06-30 12: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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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2019-06-30 12: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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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如果他的行为已对您的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依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后果严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019-06-30 1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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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机一个月收到骚扰信息,这个我认识的人是谁,我能报警起诉吗?
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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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问问网上的人。 我不知道他是谁,他知道我的地址,知道我的信息,整天骚扰恐吓,对这样的人怎么办,
  若行为人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花式恐吓,如果已经造成骚扰,并且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那么建议就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维权,首先是报警处理,若还是存在心理阴影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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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天天用网络电话打我的手机,算不算骚扰?能不能报警处理?知道打电话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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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谁骚扰我,经给我发短信,但号吗不是他的怎么报警
对于骚扰行为,受害人可以报警救助,由警方对侵害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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