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后来我发现他没有和他前妻办离婚证,也不给生活费,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6-30 18:03:55
问题描述:
你好,我和我老公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然后生了孩子,后来我发现他没有和他前妻办离婚证,当时和他办婚礼时他告诉我他离婚了,现在我不想和他一起生活了,孩子他们不管,也不给生活费,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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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规定离婚需要取得离婚证,或取得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  只有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无离婚证或生效判决书,不算离婚,两位还是合法夫妻。  想办理再婚手续,需要两位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或起诉离婚取得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019-06-30 17: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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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
    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2019-06-30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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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想要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离婚赔偿的问题,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19-06-30 18: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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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有没有子女的份额,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有例外: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双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如果在房产部门登记时对三人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孩子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
    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抚养,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对于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2019-06-30 18: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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