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使用于单位福利房小区?原来前物业公司对停车收费是指保管费,请问单位小区与商品房小区在物权法有区分吗?
更新时间:2019-07-07 07:31:23
问题描述:
物权法是否使用于单位福利房小区?近日本人停车费用与物业公司频频摩擦,物业公司要锁车或扣车作要挟,原因是本小区是前邮电局大院,因1995年邮电局分家将大院分成电信与邮政两大院,本人所属归电信大院,原来前物业公司对停车收费是指
保管费,而今前物业公司将其转嫁他人承包本小区管理,问题来了,本小区原大院公用通道及运动场地被变更停车场,而原有单车棚库变更摩托车电动车位,将原来车辆管理费变更车位出租费,我个人认为本小区应该根据《物权法》弟73条规定不应该收取费用,但物业公司则认为我那是单位公积房属福利房只能使用建筑墙内通道,场地是电信公司的不归业主共同拥有,所以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业主停车场地占用费。请问单位小区与
商品房小区在物权法有区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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