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补偿的费应该是按照人口分配的,同时还要按照人口所占的地的面积进行补偿。国家对这方面的补偿都是有标准的。
征收房屋的情形包括: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 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 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
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 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5.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