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应怎样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才合法?
更新时间:2018-08-16 18:29:28
问题描述:
房屋所有权人将夫妻共有的拆迁安置房(瞒着共有人)擅自登记在其与前妻婚生的女儿名下,其女儿并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内,其户口已经在外地多年,房管局在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更名时只是应原权利人的要求再拆迁补偿费用流程表的使用人写上其女儿的名字,另外就是把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左上角写他、及他女儿的名字、在协议的尾部只写他女儿的名字,接下来凭拆迁补安置偿协议尾部的名字签订她的
房屋买卖合同及开具购房发票,就把新安置房登记到了她的名下,请问,如果行政诉讼是否能判决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程序违法? 如果按照正常的手续,这样的产权变更,是否需要办理赠与、或产权过户(变更名字,应怎样过户?),因这房子原来是单位的房改房,在拆迁前才买下来,只有他与原单位的一份房改房购房协议,还没来得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先把拆迁安置房先登记在他的名下后,再进行赠与或怎么变更到他女儿的名下,还是有别的合法的方式直接登记到他的女儿名下? 本案如不按赠与,是否适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中的先报核价格、交税、再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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