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啊
更新时间:2018-08-16 23:59:24
问题描述:
本人在广东有一房屋,为该房屋的产权人,来信是反映该房屋被政府拆迁后至今长达八年多,被拆迁人本应依法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及住房问题仍未解决,导致被拆迁人至今仍居无定所,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民生问题。
一、龙川县规划局在2001年拆迁本人享有产权的祖屋时,并未按《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提供房屋给被拆迁人用于拆迁安置,致使被拆迁人至今仍在县城内租赁房屋居住,八年来支付了巨额租金,令被拆迁人为此不堪经济重负。
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然而,在2001年9月29日,被拆迁人与龙川县规划局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但龙川县规划局并未就提供安置用房事宜作出明确的约定。显然,规划局的做法是严重失职的!
按该协议书,其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共和路的安置用地的现有建筑物系木质结构,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根本达不到国家关于居住房屋的质量安全标准。由于规划局提供的该房屋根本不能入住,被拆迁人原老隆镇小河北路52.53号房屋被规划局拆迁后,被拆人不得不另外租赁房屋居住,这八年来,因租用房子花费了巨额的租金,让本已生活极度困难的被拆迁人更是雪上加霜!
二、龙川县规划局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共和路的安置用地,因该地块的现状,以及政府至今未对共和路步行街建设进行统一的规划重建,使得被拆迁人根本无行使该安置用地的合法使用权进行盖造房屋。被拆迁人的原有祖屋被拆迁已长达八年之久,自身的居住保障权却在政府的这一拆迁行为过程被肆意地践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变得遥遥无期。
三、龙川县规划局与被拆迁人于2001年9月29日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未依法充分保障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被拆迁人依法理应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完全被拆迁人肆意侵犯。
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龙川县老隆镇小河北路52.53号房屋原为水泥钢筋结构,而被拆迁人依《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的补偿金额却仅是区区的两万多元,补偿上的利益严重失衡,不得不让人置疑:县规划局定出的
拆迁补偿标准有无通过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拆迁评估之后才确定的?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龙川县规划局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共和路的安置用地,一直因该毗邻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现状而导致被拆迁人至今根本无法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只得无奈地等待规划部门对共和路步行街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然而,县城共和路商业步行街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早在2007年9月份就已成立,但统一的规划建设却至今仍毫无进展。
共和路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现状根本无法让被拆迁人顺利进行房屋建造的问题,县规划局在当时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就是完全知情的,为什么还罔然不顾,拆迁背后的利益纠缠与纷争,值得让人深思!
就上述问题,被拆迁人多次写信向县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反映,县规划局每次复函的理由都是冠冕堂皇:你们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得到补偿了,共和路的规划建设已经在进行了。被拆迁人再一次诉喊:规划局的补偿标准有经过合法程序的市场评估吗?规划局提供的安置用地可以用来盖房子吗?规划局拆了我的房子,又什么时候才能结束我现在仍要一直租住房子的局面?
鉴此,被拆迁人向市相关领导反映上述问题,要求市相关领导敦促龙川县规划局:一、承担自2001年以来至被拆迁人入住新房日止,被拆迁人因租赁房屋居住而支付的全部租金;二、尽快推进共和路商业街的统一规划建设工程,使被拆迁人能够尽快在共和路的安置用地上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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