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结果是以当时的鉴定还是后期的恢复情况为主?

更新时间:2019-07-17 15: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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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是以当时的鉴定还是后期的恢复情况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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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019-07-17 15: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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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下面——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
    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
    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
    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跟矫正视力≥
    0.8;
    17)双眼矫正视力≤
    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
    0.6,视野半径10或旋转>10。
    2.
    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
    10.55一侧髌骨切除。
    2.
    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
    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
    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
    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
    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
    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
    0.5,另眼矫正视力≥
    0.8;
    8.双眼矫正视力<
    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2019-07-17 15: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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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应当出院后找派出所申请做伤情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19-07-17 15: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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