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我怎么举证?
更新时间:2019-07-29 11:49:16
问题描述:
1.入职一个半月,未签订
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无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告到了劳动局。调解时,公司拿出了一张入职登记表。并在入职登记表的最下边临时伪造加上了工资待遇一句话。此待遇,与我们在QQ聊天确定的薪资少了很多,我现在保留了与他QQ聊天的有关薪资待遇的记录,请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谢谢!2.入职登记表有一条免责申明。如果以上信息有假,放弃一切
经济赔偿。我签了字。我的简历有包装的成分,公司做了背景调查,以提供虚假信息,不予赔偿。请问是否成立?3.在公司我做成了一个项目有提成。我现在离职,做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都在公司电脑,公司现在不承认是我的。我怎么举证?拿到项目提成?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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