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于2011年2月13日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这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9-08-02 12:54:36
问题描述:
我于2010年9月1日应聘到汉阳沌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民营公司工作,签了三年
合同,试用期6个月,2011年1月30日公司人力
资源部通知我,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月31日--2011年2月9日公司春节放假,2011年2月10日我就没到公司去了,公司以我2011年2月10日--2011年2月12日没到公司工作为由,于2011年2月13日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于2011年3月10日送到我本人,公司补偿我2月份半个月工资,这合理吗?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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