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单位让我于2008年1月和2009年12月年和同一劳务派遣公司分别签订两次劳务合同(工作仍是原来的单位)单位准备终止,请问我得到的补偿应该从哪年开始算?
更新时间:2019-08-04 11:00:33
问题描述:
我于2002年11月在此单位工作,后来单位让我于2008年1月和2009年12月年和同一劳务派遣公司分别签订两次劳务
合同(工作仍是原来的单位),现在年底合同到期,单位准备终止,请问我得到的补偿应该从哪年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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