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可以委托律师查看。
2.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后,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自己立案起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3.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
延长半个月。
4.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5.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6.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7.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8.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9.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0.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