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4月份,到现在的单位工作(
事业单位),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当时去的时候说会签合同,保险会折现以
工资的形式发给我们(因为我们不是正式工,他说交比较麻烦),当时大家都同意的,
试用期3个月,但是我们的工资是计件方式,试用期后除了工资并没有多出任何的钱,负责招我们的处长也没有跟我们说过这个问题,年底的时候我们几个同学一起去找过他,但是他云里雾里带我们绕了一圈,什么问题也没回答就把我们忽悠了,现在我们觉得,应该把过去的保险的钱都要回来,再跟他签合同,以后也要交保险,如果不交,可以去告他,最多也就是辞职罢了.我们几个女生,都是刚出校门一两年,工作经验不多,对法律也不是太在行,只是了解一些,而且我们对他们这些政府当官的相比,当然是力量微小,但是属于自己的还是要讨回来,希望各位能给我指点,支几招,我们该具体怎么说,要怎么样才是合理的,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