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处理途径:
a. 可请求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b. 若协调双方未达成合意,则提交至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c. 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充规定:
a.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需上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b. 根据本条例,政府将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c. 补偿决定需确保公平,涵盖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d.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