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电费由该公司支付。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商铺。不是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商铺
更新时间:2019-08-07 13:45:01
问题描述:
四年前我将虹桥珍珠城一商铺
租赁给某管理公司10年,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电费由该公司支付。因其拖欠成习,故近年物业公司曾两次只得向作为产权人的本人起诉和索讨。去年,本人根据判决结果向物业公司支付了该公司拖欠的上述费用后,向该公司起诉,请求解除
租赁合同和收回商铺。但一审判决以该公司仅未支付物业服务费而未逾期支付租金(合同中约定租金“和”物业服务费逾期15日不付方可
解除合同)为由予以驳回。最近,物业公司因该公司继续拖欠物业服务费和电费而又向本人提起诉讼。为及早结束本人陷入可能无数次成为物业公司被告的困境,请问:本人可否再次对该公司提起诉讼,但接受上次败诉经验,不是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商铺,而是请求将该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合入租金,一并直接向本人支付,今后欠付物业服务费即按欠付租金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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