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约定,我们业主均不满意。请问开发商这种做法合法吗?胜率有几成?
更新时间:2019-08-08 18:09:55
问题描述:
我们09年在桂林同和颐园买了房子,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
通知交房时间为2011年4月29日。延期了4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延期90天开发商赔偿每天万分之一,90天以上赔偿万分之二。但是开发商说要扣掉中雨以上无法施工55天(未见气象局
证明文件),中高考停工16天,这样减掉71一天后,延期交房时间就只有47天,90天以内,按万分之一计算。以购房款共40万计算,本该赔偿9440元,变成了1880元。差距太大,我们
业主均不满意。请问开发商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我们以此起诉开发商,胜率有几成?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