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造成卖方在合同约定交付期内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请问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房屋买卖机构明知此房产权协议书上明确注明为标准价产权,是不是构成对房屋产权事实不清可否视此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9-08-11 20:25:56
问题描述:
卖方在八十年代购买了一套单位优惠售房,但原产权单位还有6%的产权,没有把购房协议中的标准价补改成成本价,所以按规定不能上市出售,但卖房人因首次卖房,看到房本上产权性质是私产以为可以上市交易就与中介机构签定了买卖合同,买方已付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用,结果在合同约定过户期内因补差价问题导致住建委审核未能通过,虽然卖方与原共有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原单位同意配合卖方补足差价并放弃
优先购买权但还是造成卖方在合同约定交付期内违约并要承担
违约责任,请问中介机构作为专业
房屋买卖机构明知此房产权协议书上明确注明为标准价产权,在未将标准价补成成本价不能上市交易的前提下还继续与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中介佣金,是不是构成对房屋产权事实不清可否视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全部佣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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