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7月29日购得一处商铺,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7年9月28日前为我办理房产证,但开发商至今(2009年10月10日)还未办理房地产证,经多次催促仍未办理,并且获知开发商经营期截止日为2010年6月,因此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该商铺是开发商采用售后回租方式销售(返租2年),开发商说已支付租金两年,如果退房则应返还两年租金.请问律师以下问题:
1、合同是否可解除?
2、如果
解除合同,租金是否应返还?
3、按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延迟办理房地产证,买受人可以退房,开发商按购房款3%向买受人支付赔偿损失金额。按此规定开发商只须赔偿1万多元就可以了,但我已向银行支付
贷款利息5万多元,请问要求开发商增加赔偿金额会否得到法院支持。
4、本人向法院提出判决开发商向本人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赔偿贷款利息及利息、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费用及利息、违约金、旅差费、误工费、
物业管理费、诉讼费等直接损失和租金等间接损失会否得到法院支持。
5、如果开发商以已付2年租金提出抗辩,要求不解除合同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6、购房至今已3年,除开发商返租2年取得租金外,因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剩余1年商铺无法出租,本人如果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租金等间接损失,租金损失计算是就解除合同前无法取得租金收入的1年计算,还是包括解除合同后的年限68年算(70年减去已付租金的2年),哪种方式更合理,更容易得到法官支持?
7、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