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30多岁了没有户口,应及时补办户口登记。根据不同原因,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具体情形包括: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可向该机构申领,在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申请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未办理登记的,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凭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
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证件办理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政策的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迁出地申请恢复。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