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结婚五年,因感情不和,现要离婚,房产证是父亲名字,另在建私房一套,请问财产分配问题。

更新时间:2019-08-16 08:51:44
问题描述:
我和老婆结婚五年,因感情不和,现要离婚,育有儿子一个,女方有住房一套属父母赠予,我有住房一套是父亲遗留,房产证是父亲名字,我和母亲共同居住,另在建私房一套,以我的名义兴建,债务8万,另有门面一个,是以我名义在婚前由我和家人出资购买,请问财产分配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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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后父母赠与夫妻一方个人一套房产,将来如果房子拆迁得到补偿款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  如果拆迁再要房子,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新房子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是婚后共有住房,但是由于是一方个人财产拆迁得到的补偿,所以这一方可以主张这部分权益。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19-08-16 08: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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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前买房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019-08-16 08: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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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
    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2019-08-16 08: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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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2019-08-16 08: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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