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现在他无力偿还借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的优先受偿权是1万元,还是全部借款?
更新时间:2019-09-12 05:34:43
问题描述:
2006年,别人跟我借款10万元,我要求用他的住房做抵押,我们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是我的名字,并签订了
借款合同,当时他为了少交费用,在借款
合同上写的借款金额是1万元,他房子评估是8万元。并且做了公正,实际借款为10万元,有借条。在以后他按时给付利息,并陆续两次在我这里再次借款10万元和10.25万元,在借条上注明了以原来的他项权证做抵押,一共借款31.5万元。现在他无力偿还借款,有一个人先起诉了他,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我询问了法院和房地产管理局,说我的他项权证有效,有优先受偿权。我想问的就是,我的优先受偿权是1万元,还是全部借款?在借条上注明的他项权证做抵押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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