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递交两次书面申请,我可以申请法律保护吗?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更新时间:2019-09-24 19:33:55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一名护士,2010年考入现在所在医院,为人事代理人员,待遇同医院其他在编人员,自2010年一直在本院传染科工作。科室常年有季节性传染病,如流腮,水痘,带状疱疹,手足口,猩红热,麻疹等传染病。本人于2012年10月份怀孕,孕至70多天,胎盘停育,为自然停育,怀疑为病毒感染所致。2013年1月份再次怀孕,曾递交两次书面申请,申请调离传染科室,院方不予批准!现在正值本地流腮,水痘流行高发期,科室坚持让本人上夜班,本人上夜班期间曾接诊护理两名水痘患者,请问,我可以申请法律保护吗?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怀孕期间不可以在传染科工作,如果我这次怀孕再次失败甚至造成我习惯性流产,不育等严重后果,责任该有谁来承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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