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律师他们这么做有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条例?咨询一下有关征用我们农民土地赔偿的国家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18-08-28 13:40:41
问题描述:
律师好!我们这边政府在征租我们的农村田地,按的是《山东省农村征地鲁价13号文件2013年1月29日到2016年1月29日》有效期的文件!这个山东省鲁价13号文件已经作废,乡镇府是在2月下旬文件作废之后来征租我们的农田耕地,之前的文件已经作废新的文件还没有颁发出台,政府给我们的征租补偿是按以上作废的文件来支付我们的,没有经过百姓同意他们强行丈量,丈量后他们按照作废的文件给我们付款,我们不同意接受他们的支付款,他们要强行给我们
执行,,,请问各位律师他们这么做有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条例?他们按过期作废的文件给我们补偿是不是合理?还是要等到新的文件颁发后才可以执行呢?我们该怎么做?向各位律师咨询一下有关征用我们农民
土地赔偿的
国家法律法规,恳请各位律师给予我们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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