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归还借款。是否正确?仍以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
更新时间:2019-11-01 06:17:20
问题描述:
请问:本人于2010年1月以公司名义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100万,借期18个月,当时并未实际交接钱款,协议约定以资金到账开始计算。后来该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履约,我方没有收到对方的资金。2012年对方向我主张债权,要求归还借款。遭到拒绝后,对方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诈骗,2013年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对方提供了2009年9月--2013年4月其亲戚之间的汇款凭证,说我是为他们之间的债务补签的借款协议。法院后来以为他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为由,判我四年有期徒刑,如此判决是否正确?法院判词:"xxx对xx诈骗xxx100万元的事实系明知,仍以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为xx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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