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18-06-30 07:45:22
问题描述:
在试用期时与公司签了三年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中只不过注明试用期的工资、转正后的工资另定.后在试用期结束时在公司的转正
通知书上签了名.还未与公司签转正后有关的工资方面的协议。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我可以向公司提出
解除合同吗?按规定试用期公司也要为员工买社保的吗?如果没买,可不可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由于疏忽,在转正通知书上签了签字当日的日期,而这个日期比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转正日期迟了半个月.公司因而以此为理由说试用期延长至三个半月是本人同意的,这种做法法律上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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