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绩效工资(40%)故而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违背,是到劳动监察大队告公司呢
更新时间:2018-09-12 04:49:52
问题描述: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本人2016年7月20日在公司单位车上发生事故,2017年9月26日伤残鉴定为九级,2018年3月6日去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时,有一项本人觉得有问题特向贵律师询问,2016年7月28日出院之后在家静养了4个月的时间,在这4个月的时间内公司未能全额发放工资,原先本人公司是4600元/月,公司的工资构成是全额工资=基本工资(50%)+
绩效工资(40%)+业绩工资(10%),所以公司在我工伤静养期间按照4600元/月的50%为基数在乘以60%发放(按照病假发放),扣除当月的社保,拿到手里每个月就1000月左右。故而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违背,所以我今天没有签到次份协议,希望贵律师能够提供帮助。给我出出主意?为我指明方向,我改怎么办?是到
劳动监察大队告公司呢还是认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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