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授予专利权。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专利权。张某的“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是否侵犯张某的专利权
更新时间:2018-09-13 14:37:42
问题描述:
张某于2001年5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
专利申请,2001年11月16日专利局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因国外有类似
发明专利,不能授予专利权。张某对发明进行了改进后,于2001年12月20日,重新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2年12月2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专利权。河北承德某县林业局所属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200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2002年1月取得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2003年12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家具厂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问:1、张某的“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2、某家具厂是否侵犯张某的专利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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