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更新时间:2021-03-16 09:56: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一些高难度技术领域中,一个人钻研开发可能会很难,但若是联合好几个人的智慧一起研究开发的话,就有可能创造出新的发明成果。那么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一、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是归各当事人共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当事人各方合作的首要条件就是共同投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要约定投资中各方所占的比例。当事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研究开发课题进行投资,投资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以资金投资;

第二、以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等投资;

第三、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技术情况资料等技术进行投资。采用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投资的份额及所占的比例。

2、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对于合作开发合同来说,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各方最主要的义务。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

3、各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研究开发任务。

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互相支持、配合对方所负担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三、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如何确定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的信息,由上可知,合作开发的发明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是归各当事人共有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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