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与该单位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终止了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该协议的条件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
更新时间:2020-03-17 11:50:00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与该单位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终止了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该协议的条件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预补偿。现在该单位只同意给予三个月的补偿,原因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请问该补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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