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贷款25000元,借据上注明还贷时间97年年末,早已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我还在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早已明确提出,但人民法院還是判我想付款本钱及贷款利息,人民法院的裁定公平合理吗?
更新时间:2020-03-19 11: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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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贷款25000元,借据上注明还贷时间97年年末,早已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我还在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早已明确提出,但人民法院還是判我想付款本钱及贷款利息,人民法院的裁定公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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