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按揭贷款商住楼,2011房地产商拿房,由于在异地工作中因此一直没领锁匙拿房,现如今去锁匙被告之需补缴11年迄今全部物业管理费,要不然不给锁匙,(且补缴物业管理费需与已搬入客户等额本息),以前的
更新时间:2020-03-23 13:10:41
问题描述:
2010按揭贷款商住楼,2011房地产商拿房,由于在异地工作中因此一直没领锁匙拿房,现如今去锁匙被告之需补缴11年迄今全部物业管理费,要不然不给锁匙,(且补缴物业管理费需与已搬入客户等额本息),以前的物业管理公司在2015早已撤出,现物业管理公司才入驻一年零好多个月,我想问一下物业管理公司有那样的权利吗?我该怎样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