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受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呢?而可撤销合同有一年的可撤销期限,而避免因为一年的可撤销期限过后导致这份担保合同变成有效合同呢?
更新时间:2018-09-14 21:09:51
问题描述:
朋友找了一份新工作,是在某进口设备代理企业作仓库管理员,签订合同的时候单位要求提供一份《入职担保书》,要求由亲属签字担保。由于单位声明如果不提交《入职担保书》就不与朋友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他会失去这份工作,出于无奈他让父亲在担保书上签字了。
合同法规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为
可撤销合同,朋友单位这种以工作关系的存续与否来胁迫员工签订担保书的行为,属于受胁迫签订的合同还是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呢?有一种对入职担保书的理解,是人身关系担保无效,而经济方面担保有效,如果担保书上注明如果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担保人承担
连带责任,这种的担保合同是否就是有效呢?能否以受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呢?再有就是如果这种担保书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而可撤销合同有一年的可撤销期限,是否可以认为工作关系一直存续,而导致这种趁人之危的“危”一直存在,而避免因为一年的可撤销期限过后导致这份担保合同变成有效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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