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旅游局再次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该局判定我后来续签的合同无效,我该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
更新时间:2018-09-17 01:01:22
问题描述:
我于1997年向政府建设局
租赁了其
管辖下的一公园空地,约定租期为2年,1999年到期时该公园移交到旅游局管理,我和旅游局再次签订了为期3年的
租赁合同,将于2012年2月到期,眼看期约将满,加上我手边正好有一些余钱,就于2011年4月续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2017年,并且一次性交纳了5年租金。现在遇到了一个问题:2011年6月该公园再次移交给城管局管理,该局判定我后来续签的合同无效,不知道这个事情从法律的层面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