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不退还押金(不是违约金)是否可以拿回押金。对方以我们违约为由不归还押金这合理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8-09-18 03:41:44
问题描述:
情况是 我们签了一年约(2015.10.08-2016.10.08),一个月800元,
合同上写,房屋用途是(
租赁房屋,除双方约定外不可以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但是五个月之后把房子转租给别人,一个月一共1150元 1.现在想知道这算不算把房屋用作别的用途,算违约吗 。违约需要交
违约金(写着三个月房租2400),但是房东当初收了我们一千块押金,算是用于物品损坏的话赔偿金按价扣除,但是现在说我们违约不打算还我们押金,请问这合理合乎合同吗 2.如果判定我们违约,房东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不退还押金(不是违约金) 3.如果判定我们违约,(2015.10.08-2016.04.08房租已交齐)那合约是否应该在2016.04.08终止。还是说我们交了违约金2400之后终止或立即终止 4.如果房东在2016年04月08日之前与他人重签合约是否违约算对方违约。5.如果判定我们违约,我们是否可以拿回押金。还是说如果我们交了违约金才可以拿回押金。6.合同并未写押金一千元是用作何用,只口头说物品损坏赔偿费,对方以我们违约为由不归还押金这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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