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合同未到期,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更新时间:2018-09-18 07:17:15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门面房的
租赁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租金均为每年一次性支付,合同是双方签字盖章的,没有去公证处公证。由于经营超市不好,现2012年1月30日乙方超市提出要
解除合同。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责任是:一是乙方逾期未交付的房租,甲方按一天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至今乙方还有四万块钱房租未支付。二是如无特殊原因,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支付对方相当于当年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乙方超市要求甲方房东现在可以张贴告示出租现有超市门面房,乙方超市则在2012年3月16日那天将门面房腾空,3月17日当天归还给甲方。乙方现在只是口头这么说,要求乙方立字为据,乙方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就张贴告示责任算谁的?
合同期是六年,现在才两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违约责任该怎么承担?一天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和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是否能要求乙方赔偿?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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