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服装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3000元,本案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09-18 11:25:16
问题描述:
6月30日,某市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标的为纯棉睡衣5000件,8月底交货。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向对方给付货款30%的违约金,由于交货时间短,服装厂调整厂内生产计划,要求工人
加班加点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棉纺厂签订棉布供货合同,合同规定,在7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提供棉布1.8万米,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价值的10%。7月10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15日交货有相当困难,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30日。服装厂表示该布料系为加工外商所订睡衣原料,交货日期短,不能推迟,否则外商会拒绝收货,所以棉纺厂必须按时交货。7月15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服装厂供销科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7月16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往购回1.5万米。与棉纺厂订货价格相比,服装厂多支付1.5万元。同日,服装厂派人以书面形式向棉纺厂声明解除供货合同。第二天,棉纺厂也以书面形式拒绝接受
解除合同,并于7月25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双方发生纠纷。服装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差价损失1.5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500元。棉纺厂则要求追究服装厂的
违约责任,收货付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5000元。 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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