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别人贷款6000元,时间2002年12月8日,那时候理应是未写贷款利息,2017年10月15日才向我索取,而且又在我的借条上空白标明了月利率8分7厘,如今他向我索取,法院能适用他吗
更新时间:2020-04-07 19:54:36
问题描述:
我向别人贷款6000元,时间2002年12月8日,那时候理应是未写贷款利息,2017年10月15日才向我索取,而且又在我的借条上空白标明了月利率8分7厘,如今他向我索取,法院能适用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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