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集体单位的雇员,2014年5月下岗,2018年3月改革,变更获得补偿时告知:我2003年1月至2014年5月,保健单位的个人部分,现在从补偿中扣除,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20-04-11 00:56:01
问题描述:
我是集体单位的雇员,2014年5月下岗,2018年3月改革,变更获得补偿时告知:我2003年1月至2014年5月,保健单位的个人部分,现在从补偿中扣除,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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