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以后离婚时,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
更新时间:2018-09-19 17:03:02
问题描述:
举例:婚前,男方首付5成,购市值100万的房子一套。3年后结婚,该房当婚房。此时房价市值200万,2年间男方独立还贷10万。即结婚时,房贷余额40万,房产市值200万。 婚后,房产证仍为男方个人名字,未增加女方姓名,同时房贷仍由男方一人还贷。并事实上由男方承担夫妻双方日常生活费用。 问:如果以后离婚时,假设房产市值仍为200万,女方能分到多少房产补偿。(实际是想问离婚时,房产补偿是以房价市值计算还是贷款余额来计算的。)回答时请不要抄法条,请按以下样例回答。 回答格式1:婚前男方首付5成,并还贷10万。即结婚时,男方享有100万原值房产的60%婚前所有权。婚后虽由男方独立支付房贷款,但仍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房产的40%仍视为婚后贷款。离婚时,平分。即女方可分得离婚时房产市值200万的20%。 回答格式2:婚前男方首付5成,并还贷10万。即结婚时,男方享有100万原值房产的60%婚前所有权。婚后虽由男方独立支付房贷款,但仍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房贷款的40%仍视为婚后贷款。离婚时,平分。即女方可分得贷款余额40万50%。同时在婚姻关系续寸期间,房产没有升值。所以男方不补偿期间房产升值部分女方所有的权益。附: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
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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