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以后离婚时,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

更新时间:2018-09-19 17:03:02
问题描述:
举例:婚前,男方首付5成,购市值100万的房子一套。3年后结婚,该房当婚房。此时房价市值200万,2年间男方独立还贷10万。即结婚时,房贷余额40万,房产市值200万。 婚后,房产证仍为男方个人名字,未增加女方姓名,同时房贷仍由男方一人还贷。并事实上由男方承担夫妻双方日常生活费用。 问:如果以后离婚时,假设房产市值仍为200万,女方能分到多少房产补偿。(实际是想问离婚时,房产补偿是以房价市值计算还是贷款余额来计算的。)回答时请不要抄法条,请按以下样例回答。 回答格式1:婚前男方首付5成,并还贷10万。即结婚时,男方享有100万原值房产的60%婚前所有权。婚后虽由男方独立支付房贷款,但仍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房产的40%仍视为婚后贷款。离婚时,平分。即女方可分得离婚时房产市值200万的20%。 回答格式2:婚前男方首付5成,并还贷10万。即结婚时,男方享有100万原值房产的60%婚前所有权。婚后虽由男方独立支付房贷款,但仍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房贷款的40%仍视为婚后贷款。离婚时,平分。即女方可分得贷款余额40万50%。同时在婚姻关系续寸期间,房产没有升值。所以男方不补偿期间房产升值部分女方所有的权益。附: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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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
    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2018-09-19 16: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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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的房产分割原则: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2001年新婚姻法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且该规定也并非仅仅针对离婚房产分割。即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此项原则的适用,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婚姻法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如果夫妻离婚,而法院可能判决子女随男方共同生活,那么男方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可能高于女方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这还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例问题时,拥有小孩抚养权的男方可能占得更多优势。
    在此项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原则的基础上,就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18-09-19 17: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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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2018-09-19 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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