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1月在武定县逸景华都买房,依据合同书,另一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日夜夜拿房,但该企业一拖再拖未交货房屋,直至17年7月8日才通告我要去接房,但另一方未合同履行,确立说推迟交购房款
更新时间:2020-04-14 17:50:55
问题描述:
我于2016年11月在武定县逸景华都买房,依据
合同书,另一方应于2017年12月31日日夜夜拿房,但该企业一拖再拖未交货房屋,直至17年7月8日才通告我要去接房,但另一方未合同履行,确立说推迟交购房款已不赔偿。做为小区业主,人们规定该企业赔偿推迟交购房款是不是合理合法?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