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新的要约,为新要约。新的要约,两份合同?
更新时间:2018-09-26 18:10:15
问题描述:
是否属于新的要约,两份合同?2008年,A向B订购一批机械零件,合同订于2008年10月5日交货。违约金10万。2008年9月25日,B因生产问题,不能如期交货,签下
补充协议,2008年11月5日交货。2008年11月5日B因生产问题,还是未来能交货。A暂时不想要B违约金10万,但又不想过两年的
诉讼时效。于是和B签了第二份合同,定于2010年11月5日交货,违约金象征性写1万元,但保留对10万违约金的追讨权。并在C厂解决部分机械零件供货问题。2011年11月,因材料升价。B故意违约,把合同所签名机械零件高价卖给D.请问: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说,新的要约,两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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